本準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 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全部條文,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