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及均衡分配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健
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管理,特設置新竹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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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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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七、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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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八、教育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九、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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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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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得循預算程序撥充下一年度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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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賸餘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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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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