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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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及均衡分配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健
  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管理,特設置新竹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七、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八、其他收入。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八、教育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九、其他支出。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收支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得循預算程序撥充下一年度循環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賸餘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