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立中學組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縣立中學(以下簡稱中學)行政
    組織,依據「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規程」、「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等中央法規,並參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訂定本基準。

二、中學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三、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及會
    計室,二十班以上設圖書館。

四、中學處室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十九班以下者,設教學、設備、註冊組;二十班以上者
        ,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驗研究、資訊教育、實習、就業
        輔導、試務組為原則。
  (二)學生事務處:十九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及生活輔導組;
        二十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社團活動、體育運動
        、衛生保健組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訪編輯組;四十
        班以上者設採編組,讀者服務組。
  (五)圖書館:十九班以下者,設採訪編輯、讀者服務組;二十班以上
        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資訊服務、資訊媒體、技術服務
        組為原則。

五、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師:
        1.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至多七人;
          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一人。
        2.高中設職業類科者,其每班教師員額分別比照各該類科職業學
          校教師員額之規定辦理。
        3.特殊教育班及教育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4.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三至五人。
        5.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二)兼行政職務人員:
        1.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及輔導工作委員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五十班以上者,教
          務處、學務處得各增置副組長一人;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餘均由專任教
          師兼任。
        3.高中部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置副主任一人,由
          軍訓主任教官兼任。
        4.每滿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
          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三)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人事人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會計人員: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
          舍者,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
          人再增一人。
        5.護士或護理師每校置一人,七十二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6.技士: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設置。

六、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十三班置二人,十四至二十一班置三人
    ,二十二至三十班置四人,三十一至四十班置五人,四十一至五十二
    班置六人,五十三至六十五班置七人,六十六班以上置八人(二十二
    班以上在員額內調整一人為技工)。

七、中學各校員額編制,應由本府於每年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

八、中學各校員額編制,悉依本基準辦理,校內各單位職掌應訂定分層負
    責明細表,送本府核定後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