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 能之預備為宗旨。
本規程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