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校園食安監督暨學校午餐輔導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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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校園食安及提升本縣午餐供應品
    質,特設置新竹縣校園食安監督暨學校午餐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
    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縣各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業原則。
  (二)提供本府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三)提供本府規劃辦理學校營養教育相關業務之諮詢。
  (四)審定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五)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六)訂定廚房自主管理及食材快速篩檢作業原則。
  (七)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八)協助學校午餐特殊狀況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本府衛生局、農業處、
    財政處、主計處及政風處處(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二至三人。
  (二)校長代表四人(國中一人,國小三人)。
  (三)退休校長代表二至三人。
  (四)營養師或午餐秘書代表一至二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會議每學期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機關(構)派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
    干人,由本府教育處派員兼任,綜理會務。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