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 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 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 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