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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精緻農業,補助縣轄內公所
    、農民團體、合作社(場)、農業產銷班,辦理農業推廣及創新研發
    所需生產設施(備)、集貨加工物流及建立品牌等經費,以開創傳統
    產業新價值,發展多元化農產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新竹縣轄內各公所、農民團體、合作社(場)、農業產銷班。

三、研提計畫資格及程序:
  (一)產銷班應符合「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者,
        且最近一次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農民團體及合作社場應符合前一年之營運成績經主管機關考核評
        定為甲等以上者。
  (三)公所、農民團體或合作社場逕為計畫研提單位,產銷班研提計畫
        應透過公所、農民團體或合作社場完成初審程序,凡向本府申請
        補助之研提計畫均應於年度內預定辦理前提報(如附件一)。
  (四)研提單位若有辦理前年度補助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申請
        經費保留、計畫被追減者,本年度應暫緩研提。
  (五)申請補助計畫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府審查:
        1.產銷班需檢附班會議紀錄。
        2.補助共同設施(資材)使用管理辦法。
        3.土地合法使用:
         (1)自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2)租用: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合法土地租約(
            租期三年以上)。
        4.地上物合法使用:
         (1)自有: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建物使用執照。
         (2)租用:合法地上物租約(租期三年以上)且取得容許使用證
            明或建物使用執照。

四、研提計畫預算編列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應詳列科目用途、單價、數量、總價及編列標準等
        說明。
  (二)計畫預算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地區
        性農機補助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表」編列。
  (三)單項設施(備)售價需超過一萬元以上。
  (四)各項設施興建涉及用地取得或用途變更者,應依法完成用地取得
        及變更編定後,始得申請計畫經費補助。
  (五)下列項目不得申請補助:
        1.事務性機器設備,如數位相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影印機、
          傳真機、投影機、碎紙機、視聽設備等。
        2.一般公務車輛、廂型車等不予補助。

五、計畫審查及補助原則:
  (一)由本府農業處暨相關單位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補助對象檢附
        相關資料,陳述計畫內容及意見。
  (二)經費補助以共同使用項目優先於個人使用項目,申請計畫所列需
        求,視政府年度預算依申請優先順序原則審查辦理。
  (三)產銷班個人使用項目,補助金額以該申請項目其金額之三分之一
        為限,公所、農民團體、合作社(場)、農業產銷班共同使用之
        項目,補助金額以該申請項目其金額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對公所
        、農民團體、合作社(場)補助計畫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
        限,對農業產銷班每班補助計畫金額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對象,每年度限以一次為限。
  (四)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消耗性資材補助,補助條件及
        額度如下:
        1.農業產銷班:最近一次考評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之農業產銷班
          得提出申請,每班以共同採購補助三分之一、最高補助額度以
          二萬元為上限,每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2.農民團體、合作社(場):已設立「新農民市場(農民直銷站
          、農村社區小鋪)」之農民團體、合作社(場),且供貨農戶
          數申請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標籤( QR Code)佔全體供貨
          農戶數五成以上,每補助對象以共同採購補助三分之一、最高
          補助額度以二萬元為上限,每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六、補助經費撥款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經費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十四日前,檢送原始
        憑證、會計報告(如附件二)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三
        )送本府辦理核銷及結案。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應於
        本府通知規定期限內將補助款全數繳還,並依情節輕重對該研提
        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由本府農業處會同相
        關機關(單位)前往受補助單位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列為往後年
        度補助之重要參考資料。
  (二)補助計畫之預期效益,應包括經濟效益之指標項目及其他政策效
        益或不可量化效益,以評估預期效益達成情形。
        1.經濟效益之指標項目:依計畫執行內容、業務性質等就投入成
          本減少、產出增加或品質提高、創造就業機會數、帶動年度農
          業及農村休閒旅遊人次、農業產業結構轉型與質量提升面積公
          頃、吸引青年留農或返農,促進農業人口成長、提升農業所得
          等自行選列或訂定符合計畫執行內容之指標項目。
        2.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量化效益可包括:
         (1)政策效益,指可達到之政策目標。
         (2)社會效益,如維護國民健康、提升人力素質、提高服務或品
            質等。
         (3)環境效益,如減少污染、緩和地層下陷、維護環境生態及景
            觀等。
         (4)制度效益,如建立安全體系等所有無形,不可量化之效益。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即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原因發函
        本府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並依規定修正或繳回補助款。
  (七)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各項設施(備)規劃設計時,應一併將本府名稱、補助年度及計
        畫名稱,於適當處明顯標識;辦理相關活動時,應於活動會場、
        宣導廣告、旗幟、手冊及折頁中標示「主辦(補助)單位:新竹
        縣政府」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