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對本縣漁牧產業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漁牧產
    業民間團體辦理漁、畜產品產銷輔導等相關計畫業務,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漁牧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三、補助經費用途之範圍:
  (一)漁業產銷輔導。
  (二)畜牧業產銷輔導。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計畫:對於團體申請補助計畫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
        上之案件,應自籌申請案件三分之一以上之經費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依專案性活動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其補助款以不
        逾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五、對於下列補助事項得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配合本縣漁牧產業政策發展、漁牧產業教育性計畫及團體經營事
        業計畫。
  (二)依中央核定補助計畫執行,需配合部分經費,並依來函補助經費
        處理規定辦理。

六、申請補助團體應於年度內預定辦理之一至二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向本府
    提出申請,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本府視提報計畫之優先順序及年度預算審查辦理,對於申請補助計畫
    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計畫內容或意見。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計畫書,如有變更應再報經本府同意修正;擅自變更
    者,停止補助該計畫並依限期內追繳已補助之經費。

九、補助經費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申請補助團體應於補助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活動成果資料
        、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等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案件向二個
        以上機關(單位)申請者,需明列各項經費補助來源。
  (四)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應督導管制考核補助團體計畫執行情形。
  (二)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
        (單位)實地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三)補助計畫之預期效益,應包含可量化效益及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
        量化效益,以評估預期效益達成情形。
        1.可量化效益:依計畫執行內容及性質,訂定符合計畫執行情形
          之可量化效益指標項目,如:產量增加、降低農漁業生產成本
          、提升農漁業所得等。
        2.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量化效益:可達成之政策目標,或無形不
          可量化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