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對本縣漁牧產業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新竹縣政府府農牧字第 1040188279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10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農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計畫:對於團體申請補助計畫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
        上之案件,應自籌申請案件三分之一以上之經費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依專案性活動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其補助款以不
        逾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十、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應督導管制考核補助團體計畫執行情形。
  (二)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
        (單位)實地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三)補助計畫之預期效益,應包含可量化效益及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
        量化效益,以評估預期效益達成情形。
        1.可量化效益:依計畫執行內容及性質,訂定符合計畫執行情形
          之可量化效益指標項目,如:產量增加、降低農漁業生產成本
          、提升農漁業所得等。
        2.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量化效益:可達成之政策目標,或無形不
          可量化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