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計畫:對於團體申請補助計畫金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以
上之案件,應自籌申請案件三分之一以上之經費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依專案性活動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其補助款以不
逾該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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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應督導管制考核補助團體計畫執行情形。
(二)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
(單位)實地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三)補助計畫之預期效益,應包含可量化效益及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
量化效益,以評估預期效益達成情形。
1.可量化效益:依計畫執行內容及性質,訂定符合計畫執行情形
之可量化效益指標項目,如:產量增加、降低農漁業生產成本
、提升農漁業所得等。
2.其他政策效益或不可量化效益:可達成之政策目標,或無形不
可量化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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