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就
業服務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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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促進視障按摩師巡迴服務宣導之補助對象為本縣轄區內經政府設
立許可之視覺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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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按摩師服務及交通費:每人每場次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每
場次限六人。
(二)工作人員費:每人每日一千元,最高補助三人。
(三)場地費:每場次六千元,最高補助十場。
(四)文宣印製費:每場次二千元,最高補助十場。
(五)誤餐費:每人每場八十元。
(六)公共責任意外險: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七)雜支:為各項費用(不包括按摩師服務及交通費、工作人員費)
總和百分之三。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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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服務按摩師資格限設藉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且
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活動地點以本縣為原則,最遠不得逾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每月最高補助二場、每項計畫申請場次不得逾十六場。
(四)不同申請單位之按摩師不得重覆。
(五)每項計畫之按摩師服務不得逾五場次。
(六)同一單位申請計畫補助以兩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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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銷原則:
(一)申請單位接獲本府之經費核定函後,除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
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外,應於活動結束(如購置為核定
後)二週內掣據並檢具活動執行成果表、成果照片、參加人員名
冊等送本府辦理請款核銷事宜。
(二)計畫執行期間超過六個月之計畫,應分上、下半年結報;其餘計
畫於執行完竣後辦理結報,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
,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度計畫、辦理情形及績效、檢討及建議等
。
(三)年度終了後,受補助單位仍未向本府提出請款核銷事宜者,則視
同放棄。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款應依原計畫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
有濫用補助經費或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應追回全部補助款,
並自查核屬實之日起停止補助一年,若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依其法令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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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每場次應於前
七日,報備本府方得辦理,未經核備場次、地點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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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定期考核其實際
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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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並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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