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
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有一致之處理作業規範,依「各級
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
注意事項)第十點,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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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應行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依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在
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
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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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
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農路(含農水路)、防汛道路、市區與村里道
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路燈修護,下水道及邊溝等附屬設施
,行道路樹維護或清理。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區域與中小型排水、水土保持與水
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設施。
各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範圍
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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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及器材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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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可依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標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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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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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依第三點
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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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公所辦理災害搶險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方案,
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經本府審查同意
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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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公所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時,本府得依應行注意事項
第九點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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