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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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8日
十、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施作範圍、完成期限
    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
    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