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竹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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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
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新竹縣政府農業處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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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豬病防疫課:
(一)豬隻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撲滅、調查及教育宣導等工作。
(二)進口豬隻追蹤檢疫工作。
二、疾病檢驗課:
(一)家畜禽與水產動物疾病之檢驗、調查、研究及處理等工作。
(二)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調查、撲滅及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草禽動物防疫課:
(一)家禽及草食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撲滅、調查及教育宣導等
工作。
(二)進口家禽、草食動物及野生動物追蹤檢疫等工作。
(三)一般行政業務管理。
四、動物保護課:
(一)特定寵物業管理、寵物登記管理及寵物屍體處理等工作。
(二)流浪犬貓收容認養管理、實驗動物人道管理、經濟及展演動物之
福利管理、動物保護違法案件查核取締等工作。
(三)狂犬病及犬貓傳染病防治工作。
五、獸醫公衛課:
(一)獸醫師(佐)登記及獸醫診療機構管理工作。
(二)動物用藥品管理及畜禽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工作。
(三)屠宰場設立登記審查、畜禽屠宰管理及違法屠宰查緝工作。
(四)畜禽化製場管理及查核工作。
(五)綜合性防疫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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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執行獸醫師業務之人員,應由領有獸醫師證書者擔任。但本規程施行
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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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新竹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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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新竹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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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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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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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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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新竹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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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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