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興建本縣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
車管理效能,改善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新竹縣公
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
第九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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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稱之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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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收入。
二、政府補助收入。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有關停車場之興建、營運所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
收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之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十、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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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於本府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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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之支出。
八、有關改善本縣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十一、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違規停車講習相關支出。
十四、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相關支出。
十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獎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 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改善,將有助於本縣整體交通之提升,另鼓勵本縣大
眾運輸之發展,亦能有效改善道路擁擠程度。
本自治條例擬增列第五條第一項之第十四款,將本停車場基金之用途,增
加挹助大眾運輸發展之支出,以停車場基金支持大眾運輸發展,以大眾運
輸發展促進停車場之收益,兩者相輔相成,以提升本縣道路交通服務品質
。
將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款號,修改為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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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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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鄉(鎮、市)公所未訂停車場作業基金法規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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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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