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10051509號令修正公布名 稱及第 5條條文(原名稱: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 治條例)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法治類

立法總說明

新竹縣政府為改善本縣路邊及路外停車場服務品質、提升停車管理效能、
改善停車環境及獎助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
,設置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並定訂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基
金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俾利相關單位遵循依據。
為改善本縣路邊及路外停車場服務品質,並鼓勵本縣大眾運輸之發展,以
提升本縣整體交通環境,擬修正「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將停車場基金之用途,增加
「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相關支出」,以停車場基金支持大眾運輸發展,以
大眾運輸發展促進停車場之收益,兩者相輔相成,以提升本縣道路交通服
務品質。
另配合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
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
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略)...」以及新竹縣公
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規定:「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興建本縣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
善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制定
本自治條例。」,爰將原法規名稱「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自治條例」修正為「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自治條例」。修正內容如下:
名稱:新竹縣公有收費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五條:停車場基金之用途,增加「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相關支出」,以
        鼓勵本縣大眾運輸發展。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地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之支出。
  八、有關改善本縣停車設施及管理支出。
  九、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十一、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違規停車講習相關支出。
  十四、促進大眾運輸發展之相關支出。
  十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支出。
  前項第四款之獎助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
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改善,將有助於本縣整體交通之提升,另鼓勵本縣大
眾運輸之發展,亦能有效改善道路擁擠程度。
本自治條例擬增列第五條第一項之第十四款,將本停車場基金之用途,增
加挹助大眾運輸發展之支出,以停車場基金支持大眾運輸發展,以大眾運
輸發展促進停車場之收益,兩者相輔相成,以提升本縣道路交通服務品質
。
將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款號,修改為第十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