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為處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節目
    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定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七條所稱「一年內經依本法處罰二次,再有第
    六十四條或第六十六條情形之一者。」指自本次行為發生日起,追溯
    至前二次受裁罰日止,未逾三百六十五日,再有同類型之違法構成要
    件之行為。

三、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之裁罰基準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