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依本要點申請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本自治條例第四十
    五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限。

三、申請人承租市有基地供建築使用之需要而提出申請者,經各該土地管
    理機關受理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及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得核
    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四、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租賃契約影本。
  (四)標示四鄰權屬之地籍位置圖(著色表示)。
  (五)土地登記謄本。
  (六)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七)原有房屋現況照片(房屋四周外貌)。
  (八)切結書。
  (九)改建、修建、增建、重建前後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五、申請核發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案件,由本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
    辦理:
  (一)書面審核。
  (二)送本府市政會議及本市市議會審議。
  (三)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後,由本府發給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

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