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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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承租人需建築使用出租基地時,管理機關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自費重建、改建或修建地上房屋,於土地
租約解除或不續租時,應將地上房屋回復原狀,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一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之審查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