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建築使用出租基地時,管理機關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自費重建、改建或修建地上房屋,於土地 租約解除或不續租時,應將地上房屋回復原狀,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一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之審查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