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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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區劃分參考原則訂定如下:
(一)以各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因素為考量,亦即以交通動線及距離遠近
為依據,國小以三公里為原則,國中以五公里為原則。
(二)為顧及各校均衡發展,以學校原規劃班級為參考依據,不得超過
規劃班級數,如學生數超過,則依縣頒轉介辦法辦理。
(三)以鄰、里、村別劃分學區、兼顧交通安全,以交通幹線為參考。
(四)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社區老化學校、行政區域調整、不
可抗力因素等情況發生,可要求鄉鎮市公所重新劃分學區。
(五)如有跟鄉鎮市或鄰里之間有特殊情況者,則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
協調會議研商。
(六)如有跨縣市之特殊情況者,則由本府召開協調會議協調。
(七)特殊教育、體育重點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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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區劃分依左列步驟辦理:
(一)每年二月底前相關學校提報鄉鎮市公所學區劃分建議案以供參考
。
(二)每年三月底前請公所召開學區劃分協調會,鄉鎮市公所應提供社
區人口發展相關資料,以供討論。
(三)學區劃分協調會參加人員為公所有關人員、各國中小、里長及民
意代表,跨鄉鎮市學區者則請縣府亦派員參加。
(四)鄉鎮市公所每年三月底前確定學區報府備查,縣府每年四月核定
國中學區劃分表。
(五)國小新生名單,鄉鎮市公所必須於四月底前造冊,並送各國小做
為新生班級編班之依據。
(六)各國小就讀國中名冊必須於四月底前報相關國中,以利編班及人
事介聘作業。
(七)各國中、國小倘所收學生班級數已超過核定班級數時,請依府頒
轉介辦法辦理轉介。
(八)若轉介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請縣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數位教
育科)出面協調。
(九)偏遠地區、學生數偏低之學校,得開放為自由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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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開放為自由學區,惟以桃園縣設籍
學生為優先,若有餘額可招收外縣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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