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績效評核,使專任專業輔導
    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之工作績效評核有所依循,以提升專輔人
    員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之考核類別如下:
  (一)年終考核:專輔人員任職至年終無論是否屆滿一年者,均應予考
        核。專輔人員之年終初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報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複核。教育局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評核。
  (二)平時考核: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
        之重要依據,並報教育局複核。
  (三)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之。

三、專輔人員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初核:
        1.督導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進行初核。
        2.駐區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暨督導群進行初核。
        3.駐站專輔人員:由輔諮中心主任、督導群暨駐站學校初核;輔
          諮中心主任及督導群之考評占百分之七十、駐站學校之考評占
          百分之三十。
  (二)教育局複核。

四、專輔人員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督導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思
          考、團隊合作及督導技能)。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二)專輔人員:
        1.工作占百分之五十(時效、品質、方法、勤勉、溝通、創造思
          考及團隊合作)。
        2.操行占百分之三十(忠誠、專業倫理及品德)。
        3.才能占百分之十(專業度及潛力)。
        4.學識占百分之十(學識及服務)。

五、專輔人員之平時考核與專案考核分別依以下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及記
        大過,於年終考核時,併計考核增減總分。
  (二)專案考核:於有重大功過或特殊情事時,隨時辦理;其獎懲依下
        列規定:
        1.一次記一大功者,列入次年度優先續聘。
        2.一次記一大過者或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以解聘。
         (1)怠誤公務或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2)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3)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4)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前項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六、專輔人員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