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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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
效評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評核。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項序文配合相關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