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申請人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於申請案核准時繳納新臺 幣四百五十元。
每一申請案核發一式四份建築線指定(示)圖,同一申請案每加發一份核 定本,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