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既成道路、行政機關開 闢養護之證明。 二、地籍圖謄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建築基地及其臨接道路、公共設施之現地彩色照片及現況實測圖。 五、建築線擬指定(示)圖。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建築線指定(示)程序、收費標準及書圖格式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