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執行違法場所斷水斷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掃蕩色情、毒品、槍械及賭博性
    電子遊戲機行業,端正社會風氣,保障兒童及少年安全,提升縣民居
    住品質,並落實轄內涉及公共安全之建築物合法使用暨杜絕業者違法
    經營,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商業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法令:
  (一)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二)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
        九十四條。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四條。
  (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至二百六
        十九條。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五條。
  (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
        十七條。
  (八)商業登記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三條。
  (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十)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十一)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十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十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三、執行對象:
  (一)查獲妨害風化(俗)經移送法辦案件之場所。
  (二)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
        賣毒品、槍械之場所。
  (三)查獲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機經移送法辦案件之場所。
    警察機關於查獲前類違法行為時,應將違法業者名單通報本要點相關
    機關(單位),各機關(單位)於接獲警察機關通報後,應即列管,
    主動稽查。

四、權責劃分:
  (一)城鄉發展局:
        負責土地使用分區、組別之認定暨辦理依都市計畫法、行政執行
        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之裁處及後續相關事宜。
  (二)工務局:
        依據建築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稽查、裁處
        及後續相關事宜。
  (三)警察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執行法及
        相關主管法令規定負責執行違法行為取締通報,並配合各主管機
        關(單位)執行斷水、斷電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社會局: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
        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裁處及後續相關事宜。
  (五)工商發展局: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商業登記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
        管法令規定等案件之稽(複)查、裁處、查報、「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辦法」規定管制發照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消防局:
        依據消防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裁處及後續
        相關事宜。
  (七)環境保護局:
        依據噪音管制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裁處及
        後續相關事宜。
  (八)衛生局:
        依據菸害防制法、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裁處及
        後續相關事宜。
  (九)觀光行銷局: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案件之裁處
        及後續相關事宜。
  (十)法制室:
        法令規章適用之解釋、複審時個案違反法令之認定及訴願案件時
        ,協助各相關機關人員擬議答辯書狀及必要時協助出庭參與答辯
        。
  (十一)稅捐稽徵處及各分處:
          個案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十二)國稅局桃園縣分局及各分處:
          個案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十三)其他相關局、處:
          若個案需要,依行政執行法及相關主管法令規定協助執行。

五、斷水、斷電作業原則:
  (一)本府警察機關依行政程序通報各法令主管機關(單位),各機關
        (單位)應本權責列管,並依主管法令主動不定期稽查,稽查頻
        率至少每月二次以上,並將執行成效提報「治安會報」。
  (二)各機關(單位)依各主管法令查獲違規行為暨場所,應從重裁處
        ,並最長限期於七日內完成改善,屆即進行複查,經複查仍未改
        善者即依各主管法令執行斷水、斷電。
  (三)各法令主管機關(單位)執行斷水、斷電時,原則上以正式公文
        函知相關單位配合;若因時間急迫得以電話(傳真)通報,並應
        作成紀錄。
  (四)各接獲通知之機關(單位),應派員依照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前往
        執行斷水、斷電作業,不得延誤,並應保守機密。
  (五)各接獲通知之機關(單位),若未準時依照規定辦理或洩漏機密
        ,致影響公務執行者,應由各主辦機關(單位)簽報議處相關人
        員。
  (六)經本府執行斷水、斷電之建築物或場所,各法令主管機關(單位
        )應複查確保成果,如發現私接水電或使用發電機者,應依建築
        法規定移送法辦或依都市計畫法、行政執行法規定予以斷絕。

六、考核獎懲:
    本要點之執行成效併入「治安暨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事項執行情形獎懲
    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