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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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減輕其重
    病醫療住院看護費用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於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罹患嚴重傷病(
    不含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
    看護)住院治療,且經醫生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
    用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申請人於死亡後,不得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但列冊低收入戶
    且無法定繼承人者,經本府全額委託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
    並由機構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
        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當
        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
        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九百元,當年度內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最高以二十四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
    過十二小時但未滿二十四小時以半日計,未滿半日不予補助;半日之
    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折半。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住院日起三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並載明須專人看護)
          。
        4.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附件二)。
        5.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
          證影本)。
        6.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
          本。
        7.申請人領款收據(附件三)。
        8.申請人或受款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9.申請人經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
          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10.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附件四)及
          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完
        成申請人補助資格初審後,報送本府複審核定。

五、由申請人入住之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且補助款撥入機構時,除第四點第
    一款第一目至第九目所列應備文件外,應另附印領清冊(附件五)。
    但由機構外籍監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六、本補助於同一住院期間補助以一次為限。且不與低收入老人公費安置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
    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老人營餐送餐服務等照顧
    服務補助於同一期間重複補助。

七、申請人或代理人如不實申請本補助,得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
    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