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
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
組,執行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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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因應各項災害發生,為配合各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本局派員進駐災害
應變中心及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以期健全本局災害防救功能緊急
應變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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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
一、辦理農業設施、農作物及農田災情查報及救助。
二、辦理畜禽及其生產設施及漁業災情查報及救助。
三、辦理林業災情查報及救助。
四、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
五、辦理漁船筏沉沒流失救濟。
六、農會協助辦理災害救助金或低利貸款之輔導及果菜市場行情調查之督
導,中部辦公室災害時救急農產物質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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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成立時機:
一、農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通報本局進駐
災害應變中心。
二、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獲知重大災害發生,經局長指示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並將相關資訊轉報所屬權責機關(單位),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
及應變措施通報地方行政首長及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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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農業天然災害的因應對策:
一、在寒旱災發生後,立即派遣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勘查、
鑑定;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不足時,請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
協助。
二、辦理對民眾受災情形清查登錄等工作,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相關
法令規定發予災害救助金。(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低利貸款項目、額
度如附件一,並自本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三、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農業金融機構,依相關規定對有關災害復
建與維持經營所需資金,以優惠方式提供協助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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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局應變小組分工: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
由召集人指派專人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
辦理本局相關之災害應變措施。本局各課任務編組如左:
一、組長(局長兼任):
(一)綜理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當班所有事項。
(二)向指揮官報告最新狀況。
二、農務課:農作物、農業設施、農田流失、損害作業。
三、漁牧課:漁業及畜牧災害作業。
四、林務課:林業災害作業。
五、企劃課:漁港工程設施損害作業。
六、輔導課:輔導農會協助辦理災害救助金或低利貸款之協助事項,災害
發生時果菜市場行情調查之督導,配合中部辦公室災害發生時救急農
業物資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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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規定:
一、每一輪值人員以輪值六小時。
二、已輪值過人員,俟全部輪值完畢後,再重新輪值。
三、輪值人員原則以正式編制人員與約僱人員輪值。
四、輪值人員如有變動(增加或減少)請通知企劃課修正。
五、應變小組輪值人員於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時,應主動到達應
變中心值勤,不得延誤。
六、各課輪值人員差假於緊急令下達後一率停止差假,遇特殊狀況則由課
長負責調派該課人員遞補,並與應變中心(3379119) 密切聯繫。
七、輪值人員到達應變中心後立即通知表列下一位輪值人員準備按時接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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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規定:
一、參加編組人員於應變小組值勤時,其加班費得按實際服勤時數核實報
領,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參加編組作業時間若為正常上班時間,作業人員上、下班於應變中心
簽到(退)外,仍須依照本局人事室規定簽到(退),例假日及下班
至翌日上班時間則以應變小組之簽到(退)為準。
三、參加編組作業人員得按每次實際出(不)力情況核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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