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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一百零二年蘇力颱風造成農業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0二
    年七月十六日農授金字第一0二五0八0三三八號公告(下稱本公告
    )桃園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爰補助首年貸款利息,
    以減輕農民負擔。

二、依據:桃園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
    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三、補助對象:申借本公告低利貸款之農民

四、作業程序: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本公告之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五,本府將補助首年貸款利息。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
        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本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
        ,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
        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
        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
        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審核撥貸。
  (五)前款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
        中斷等因素致超過十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
        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
        放。

五、辦理期程:
  (一)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持貸款經辦機
        構核貸證明及利息繳交證明文件,送交轄區農會。
  (二)農會應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附補助計畫書及前款證
        明文件向本府提出補助之申請,經本府簽奉核准後撥款。

六、經費來源:本府農業發展局一百零三年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