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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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
  一、第一級:新臺幣九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備妥計算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低利貸款
  。
2. 桃園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現行法規)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
    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