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 一、第一級:新臺幣九千萬元以上。 二、第二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第三級: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第四級: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 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十四日內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備妥計算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低利貸款 。
一、本規範依據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 規範及管考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七點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