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