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相關活動,免收場地使用
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