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與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規定。

三、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事業單位最近五年內違反本條例同一
          規定事件次數論計。
    (二)違法次數之累計不包含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月處罰之次
          數。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
    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
    明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
          二分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