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列管案件稽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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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提升行政效能,採主動稽核方式,適時查證本縣列管案件實際進度
    ,務求各單位依計畫執行,如期如質達成施政目標。

二、適用對象: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機關】);列管案件
    由附屬二級以下機關、鄉鎮市公所執行者,由業務主管單位(機關)
    督導、協調並掌握進度。

三、適用範圍:
    本府重要施政計畫及首長交辦案件,經本府研究發展室列入管制者,
    均得依本計畫實施進度查證及稽核。

四、辦理方式:
  (一)召開專案會議,邀集相關單位(機關)釐清問題,並研商解決方
        案。
  (二)通報相關單位(機關)依限檢附資料送檢。
  (三)不定期實地抽查、複查案件執行情形。
  (四)會同相關單位(機關)實地稽核案件實際狀況。
  (五)組成考核小組評核執行績效。
  (六)其他進度查證之方式。

五、辦理程序:
  (一)資料提報:各列管案件之實際執行單位(機關)應依本府研究發
        展室訂定之列管週期及格式,依限提報資料。若案件實際執行者
        為鄉鎮市公所、附屬二級以下之機關(學校)者,應由本府業務
        主管單位(機關)審核後,再送本府研究發展室彙整。
  (二)進度說明:各列管案件應於資料提報時敘明實際執行情況,若進
        度落後應詳述落後之原因,以為查考。
  (三)進度查證:列管案件為工程類(包括已完成及進行中之工程)、
        與民眾相關或易生弊端之案件應加強進度查證及稽核。(稽核項
        目、標準、方式詳如附表一【列管案件稽核標準一覽表】)
  (四)建議獎懲:各列管案件經稽核後,應填報稽核報告(如附表二)
        ,經分析確有可歸責於相關人員或予以獎勵時,應依相關規定或
        專案簽報獎懲。

六、獎懲:
  (一)資料正確性:本府各單位(機關)應依據本府研究發展室訂定之
        格式提報正確之執行進度。若經查證所提報之執行進度不實者,
        執行單位及業務主管單位(機關)各乙人予申誡乙次,並得連續
        懲處。
  (二)配合稽核程度:本府各單位(機關)應配合本府研究發展室辦理
        稽核之相關工作,經通報(知)依限提供資料供稽核或到場勘查
        二次以上仍未辦理者,其相關單位(機關)人員各乙人予申誡乙
        次。
  (三)稽核結果分析:列管案件依本計畫辦理稽核後,分析確有人為疏
        失或應予獎勵時,依據本府「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檢核作業要點
        」、「施政列管計畫管制考核要點」、「道路挖掘工程管制考核
        要點」、「清除道路障礙計畫」、「列管案件考核要點」等規定
        辦理獎懲;有重大具體績效或情節嚴重者,得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