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會勘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主政機關:
  (一)跨局處會勘業務或單一屬性會勘業務,發函機關即為主政機關。
  (二)會勘案件由民眾、議員或議員服務處提出者,受文機關視同主政
        機關。
  (三)主政機關應負責橫向與縱向溝通、協調。所謂橫向溝通、協調係
        指應與其他共同會勘局處做好相互聯繫;縱向溝通、協調係指應
        與案件關注民眾、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做好相互聯繫。
  (四)主政機關到達會勘現場後,應主動與未到場人員聯繫。

二、協辦機關:
  (一)協辦機關應配合主政機關所訂時間、地點,派員共同會勘,避免
        同一案件另訂時間重複會勘。
  (二)會勘案件非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屆時免派員與會,仍應於事前
        通知主政機關及來文機關或民眾。

三、派員:
  (一)主政機關: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參與會勘案件,原則上應派科
        長以上人員領隊或與會,必要時得派股長以上人員領隊或與會;
        未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其他會勘案件,應派業務專精人員領
        隊或與會。
  (二)協辦機關: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參與會勘案件,應派股長以
        上人員與會;未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其他會勘案件,則應派
        與該業務專精人員與會。
  (三)與會各機關人員須事先了解案情,並準備相關資料,俾利現場查
        閱。
  (四)相關派員與會標準作業流程,依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
        理現場會勘案件派員與會標準作業流程」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

四、時間:
  (一)主政機關訂定會勘時間時,宜尊重並配合議員時間,並應避開議
        會開議期間。
  (二)受理會勘案件後,主政機關應於十日內安排會勘,該會勘時間應
        與其他共同會勘機關會商。
  (三)會勘通知單至遲應於會勘前七日發文,倘遇緊急事項致時間急迫
        ,或因故無法提前發文,主辦機關應先行將會勘通知單電話通知
        或傳真與勘者。
  (四)主政機關於會勘當日宜電話再次提醒與勘者會勘時間,以確保與
        勘者準時出席會勘;若因公致無法準時與會,需作好事先聯繫。
  (五)主政機關須事前將道路資訊、地點查明,避免因尋找地點而延宕
        會勘時間。
  (六)主政機關應於會勘完畢三日內將會勘紀錄上陳。

五、服務態度:
  (一)會勘人員應配戴識別證,注意服務禮貌,不得遲到、早退或未到
        場執行職務,會勘結束後應於規定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單位主管
        應負督導責任,隨時掌握屬員工作狀況。
  (二)會勘案件如有窒礙難行處,語氣應緩和並主動向民眾或議員說明
        法令規定。
  (三)回覆民眾或議員會勘結果,內容要具體務實,預定完成期限要明
        確告知。
  (四)加強與民眾觀念溝通及法令宣導,多份同理心,以民眾角度思考
        。
  (五)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避免立即裁罰
        。

六、專業知能:
  (一)落實勤前教育、定期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強化基層同仁對專業法
        令及作業規範之熟稔。
  (二)加強基層同仁及新進人員訓練、增進執行職務能力、建立正確公
        務觀念。

七、車輛:
  (一)主政機關宜先確認與會人數,安排共乘。
  (二)公務車輛須定期辦理檢查及保養,避免路途中故障等情事,延誤
        會勘時間。

八、針對同一議員、同一地點,但不同事由;或同一會勘案件,同時為二
    位以上議員關心案件,主政機關應主動協調相關機關或議員共同辦理
    會勘,避免重複會勘,造成人力及時間等資源浪費。

九、案件經會勘後無結論者,主政機關仍應於會後主動積極協調相關機關
    後續辦理情形,直至有共識之結論為止,並將結論回復民眾或議員。

十、會勘後發生投訴情事,會勘人員應將事實經過及問題始末陳報其直屬
    主管,必要時各機關應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邀集業務承辦主管、人事
    主管及相關人員等研商處理對策,並視情節輕重陳報本府一層長官瞭
    解,妥善因應。

十一、會勘後滿意度調查機制:
    (一)本機制原則上適用於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參與會勘案件,滿意度
          調查表格式詳附件二,如屬民眾參與會勘案件,各機關得依本
          調查表格式自行辦理滿意度調查。
    (二)滿意度調查啟動時間:應於機關與議員會勘完畢後,由主政機
          關統一調查完成。
    (三)進行滿意度調查人員或單位:由機關首長核派,得派機關府會
          聯絡員、機關研考單位、機關人事單位或機關內業務單位主管
          。
    (四)調查方式:得採現場面交民眾、議員勾選或事後以電話詢問代
          為勾選。
    (五)滿意度調查結果,除由機關自行檢討改進外,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前一月之調查結果彙整送本府研考會陳核,彙整表格式將另
          案通知。

十二、獎懲:
    (一)未落實橫向聯繫,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接獲民眾或議員反映辦理會勘表現優良或不佳,查證有具體事
          實者,依據本府人事處訂定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現場會
          勘案件獎懲標準作業流程」(詳附件三)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