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政機關:
(一)跨局處會勘業務或單一屬性會勘業務,發函機關即為主政機關。
(二)會勘案件由民眾、議員或議員服務處提出者,受文機關視同主政
機關。
(三)主政機關應負責橫向與縱向溝通、協調。所謂橫向溝通、協調係
指應與其他共同會勘局處做好相互聯繫;縱向溝通、協調係指應
與案件關注民眾、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做好相互聯繫。
(四)主政機關到達會勘現場後,應主動與未到場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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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辦機關:
(一)協辦機關應配合主政機關所訂時間、地點,派員共同會勘,避免
同一案件另訂時間重複會勘。
(二)會勘案件非屬機關業務職掌範圍,屆時免派員與會,仍應於事前
通知主政機關及來文機關或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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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員:
(一)主政機關: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參與會勘案件,原則上應派科
長以上人員領隊或與會,必要時得派股長以上人員領隊或與會;
未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其他會勘案件,應派業務專精人員領
隊或與會。
(二)協辦機關: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參與會勘案件,應派股長以
上人員與會;未涉及議員或議員服務處之其他會勘案件,則應派
與該業務專精人員與會。
(三)與會各機關人員須事先了解案情,並準備相關資料,俾利現場查
閱。
(四)相關派員與會標準作業流程,依據「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
理現場會勘案件派員與會標準作業流程」規定辦理(詳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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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間:
(一)主政機關訂定會勘時間時,宜尊重並配合議員時間,並應避開議
會開議期間。
(二)受理會勘案件後,主政機關應於十日內安排會勘,該會勘時間應
與其他共同會勘機關會商。
(三)會勘通知單至遲應於會勘前七日發文,倘遇緊急事項致時間急迫
,或因故無法提前發文,主辦機關應先行將會勘通知單電話通知
或傳真與勘者。
(四)主政機關於會勘當日宜電話再次提醒與勘者會勘時間,以確保與
勘者準時出席會勘;若因公致無法準時與會,需作好事先聯繫。
(五)主政機關須事前將道路資訊、地點查明,避免因尋找地點而延宕
會勘時間。
(六)主政機關應於會勘完畢三日內將會勘紀錄上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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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態度:
(一)會勘人員應配戴識別證,注意服務禮貌,不得遲到、早退或未到
場執行職務,會勘結束後應於規定時間返回工作崗位;單位主管
應負督導責任,隨時掌握屬員工作狀況。
(二)會勘案件如有窒礙難行處,語氣應緩和並主動向民眾或議員說明
法令規定。
(三)回覆民眾或議員會勘結果,內容要具體務實,預定完成期限要明
確告知。
(四)加強與民眾觀念溝通及法令宣導,多份同理心,以民眾角度思考
。
(五)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避免立即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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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知能:
(一)落實勤前教育、定期辦理相關專業訓練、強化基層同仁對專業法
令及作業規範之熟稔。
(二)加強基層同仁及新進人員訓練、增進執行職務能力、建立正確公
務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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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輛:
(一)主政機關宜先確認與會人數,安排共乘。
(二)公務車輛須定期辦理檢查及保養,避免路途中故障等情事,延誤
會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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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針對同一議員、同一地點,但不同事由;或同一會勘案件,同時為二
位以上議員關心案件,主政機關應主動協調相關機關或議員共同辦理
會勘,避免重複會勘,造成人力及時間等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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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件經會勘後無結論者,主政機關仍應於會後主動積極協調相關機關
後續辦理情形,直至有共識之結論為止,並將結論回復民眾或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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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勘後發生投訴情事,會勘人員應將事實經過及問題始末陳報其直屬
主管,必要時各機關應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邀集業務承辦主管、人事
主管及相關人員等研商處理對策,並視情節輕重陳報本府一層長官瞭
解,妥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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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勘後滿意度調查機制:
(一)本機制原則上適用於議員或議員服務處參與會勘案件,滿意度
調查表格式詳附件二,如屬民眾參與會勘案件,各機關得依本
調查表格式自行辦理滿意度調查。
(二)滿意度調查啟動時間:應於機關與議員會勘完畢後,由主政機
關統一調查完成。
(三)進行滿意度調查人員或單位:由機關首長核派,得派機關府會
聯絡員、機關研考單位、機關人事單位或機關內業務單位主管
。
(四)調查方式:得採現場面交民眾、議員勾選或事後以電話詢問代
為勾選。
(五)滿意度調查結果,除由機關自行檢討改進外,應於每月五日前
將前一月之調查結果彙整送本府研考會陳核,彙整表格式將另
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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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
(一)未落實橫向聯繫,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第六點規定辦理。
(二)接獲民眾或議員反映辦理會勘表現優良或不佳,查證有具體事
實者,依據本府人事處訂定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現場會
勘案件獎懲標準作業流程」(詳附件三)辦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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