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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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
    維護收視戶權益,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桃園市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收視費用,並
    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
        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
        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
        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九)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得由本府新聞處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三、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
    三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底公告。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一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專家學者五人至八人。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未滿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
    務時,應予解聘,並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時為止。

六、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派之人兼委員擔任,負責主持會議;召
    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不得視為親自出席,亦
    不得代行職權。

九、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
    備查考,並予以保密。

十、本會審議時得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團體代表等列席說明,惟於表
    決前應先行退席。

十一、召集人得視需要請各委員先行審查,由委員於詳閱申請人所提報之
      文件後提出審查意見,供本會審議參考。

十二、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申
      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原因及事實,向本會申請迴避,該申請之
      准否由本會議決之。

十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新聞處遴選適當人員派
      兼之,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