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收視費用,並
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
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供有線廣
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
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九)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得由本府新聞處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
三、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本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
三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底公告。
|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指派一級主管以上一人。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專家學者五人至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