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
校)專任或兼任主計職務出缺未補實前或其他須派兼用人需要,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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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派兼,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機關學校因業務實際需要,
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遴派機關學校現職主計人員,以部分
時間至機關學校兼代(有專任職缺為代理,無專任職缺為兼任)主辦
主計職務或工作,且兼代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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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學校現職主辦主計人員,除依第五點規定或簽報本處核准者外,
應兼代其他主辦主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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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學校現職主計人員兼代其他主辦主計職務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兼代,指自行填具自願兼代申請表(如附表),送本處辦理
者。但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同時自願兼代者,由本處依業務需要
遴派之。
(二)協商兼代,指由本處提供符合資格但尚未派兼之人員名單,送由
出缺機構之主管機關負責協商兼代人選者。但兼代人選如跨及不
同主管機關人員時,則由該兩主管機關主辦會計負責協商。
(三)臨近兼代,指本處以本職機關學校與兼代機關學校為同一鄉鎮市
或交通便利為前提,依業務需要遴派者。但兼代機關學校如有多
所符合上開規定時,由本處審酌後遴派之。
(四)抽籤兼代,指依以上方式仍無人兼代情形下,由主計處就個案情
形,以公開方式抽籤決定人選。抽籤對象以未兼代其他職務之主
辦人員為優先,其次則為未兼代其他職務之佐理人員。
(五)特殊兼代,指有特殊情形須專案派兼,並排除以上四款派兼順序
之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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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列機關學校現職主計人員得免列入第四點派兼規定辦理:
(一)現已兼代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主計職務者。
(二)現已兼代本機關學校主辦主計職務者。
(三)考試分發人員未滿一年或未具兼代資格者。
(四)由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等職系轉任主計人員未滿三個月者。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層報經本處核准者:
1.本人重病正治療中。
2.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3.業務上有免兼代需要。
4.其他確有免兼代情形。
(六)經本處衡酌無適當職務可資派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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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之兼代,如為同一職缺代理者,不得超過一年;其屆滿前二個
月須主動通知本處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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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兼代者,其兼職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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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兼代,其兼代期間負責盡職,圓滿完成任務者,酌予適當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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