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懸帳清理之成效,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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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懸帳:指各機關列資產及負債科目之相款項,其清理條件已成就
,惟仍懸宕未清結。
(二)主管機關:指各所隸屬之一級機關;本府各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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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成立懸帳清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指派召集人一人,負責督促
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及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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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之任務,為列管相關懸帳,並擬訂進度;每三個
月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切實檢討清理結果及研謀相關改進事宜。
前項列管及清理事宜,各機關懸帳清理小組得訂定相關規定(範例詳
附件一),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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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清理結果及改進事宜,各機關應作成書面紀錄(詳附件二),除
陳報機關首長極報送主管機關外,另應連同相關清理資料一併依序裝
訂成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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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查所屬機關懸帳清理之辦理情形,
並作成抽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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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於收到第五點書面紀錄後,除與前抽查紀錄核對外,應彙整
填具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懸帳清理成效(詳附件三),並建檔備查。
前項懸帳清理成效,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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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鄉(鎮、市)公所對於懸帳之處理,準用本處理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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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理原則之附件, 如為因應實際需要而修正,另行下達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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