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機關)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管系統)之正確
性,及督導機關確實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以控管整體工程施工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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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期程與機制如下:
(一)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前於標管系統填妥下列資料:聯絡人(工程
承辦人,非辦理採購之人員)、聯絡電話(除專線外皆須填分
機)、工程管理費、空污費、空污徵收管制編號、規劃費用、
設計費用、監造費用、保險日期、保險金額、保險號碼、品質
計畫同意機關(主辦機關)、品質計畫審查日期、品質計畫審
查文號、監造計畫同意機關、監造計畫審查日期、監造計畫審
查文號、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規劃設計監造專技人員、安
衛人員、工地主任(不須設置者免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
員(專任或兼任)、監造現場人員、核定之預定進度及與該工
程相關之資訊;各填報資料應依實際狀況隨時更新修正。
(二)機關辦理驗收、結案、結算與決算完成時,應於標管系統填入
正確相關資訊。
(三)機關應於每月三日前,於標管系統填報前月最後一日之實際施
工進度(非管考進度)。
(四)本小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於使用標管系統管控本市工程時,應檢視標管系
統填報情形。
(五)機關針對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開工前
七日內針對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辦理開工前講習,將相關資料
,包括上課照片(須拍攝到學員及上課情形)、簽到表、講習
資料填報於附件表格,並留存於機關工程品管資料備查,本小
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亦應檢視。若機關內工程數量較多或不同
機關間有性質類似之工程,得合併或聯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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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蹤管制方法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標案,機關除留存辦理開工
前講習資料一份外,並須函文本小組。本小組考量工程性質與
執行狀況予以輔導,推薦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質獎。
(二)研考會管考之標管系統填報進度與相關資訊,針對尚未填報或
填報不正確之機關,得函文限期改善;學校得由研考會函文本
府教育局督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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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懲處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機關未依規定填報標管系統進度,經研考會稽催後仍未改善,
且查證屬實者,除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並得由研考會簽請
議處。
(二)機關標管系統相關資料未填報正確,或故意填報不實規避列管
者,本小組或研考會得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或
研考會簽請議處。
(三)未依規定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者,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函文要求
機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簽請議處。
(四)懲處標準如下:
1.承辦人:記申誡二次。
2.承辦主管: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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