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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為提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
    簡稱機關)填報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管系統)之正確
    性,及督導機關確實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以控管整體工程施工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期程與機制如下:
    (一)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前於標管系統填妥下列資料:聯絡人(工程
          承辦人,非辦理採購之人員)、聯絡電話(除專線外皆須填分
          機)、工程管理費、空污費、空污徵收管制編號、規劃費用、
          設計費用、監造費用、保險日期、保險金額、保險號碼、品質
          計畫同意機關(主辦機關)、品質計畫審查日期、品質計畫審
          查文號、監造計畫同意機關、監造計畫審查日期、監造計畫審
          查文號、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規劃設計監造專技人員、安
          衛人員、工地主任(不須設置者免填)、工地負責人、品管人
          員(專任或兼任)、監造現場人員、核定之預定進度及與該工
          程相關之資訊;各填報資料應依實際狀況隨時更新修正。
    (二)機關辦理驗收、結案、結算與決算完成時,應於標管系統填入
          正確相關資訊。
    (三)機關應於每月三日前,於標管系統填報前月最後一日之實際施
          工進度(非管考進度)。
    (四)本小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或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
          簡稱研考會)於使用標管系統管控本市工程時,應檢視標管系
          統填報情形。
    (五)機關針對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開工前
          七日內針對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辦理開工前講習,將相關資料
          ,包括上課照片(須拍攝到學員及上課情形)、簽到表、講習
          資料填報於附件表格,並留存於機關工程品管資料備查,本小
          組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亦應檢視。若機關內工程數量較多或不同
          機關間有性質類似之工程,得合併或聯合辦理。

三、追蹤管制方法如下: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標案,機關除留存辦理開工
          前講習資料一份外,並須函文本小組。本小組考量工程性質與
          執行狀況予以輔導,推薦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質獎。
    (二)研考會管考之標管系統填報進度與相關資訊,針對尚未填報或
          填報不正確之機關,得函文限期改善;學校得由研考會函文本
          府教育局督導辦理。

四、懲處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機關未依規定填報標管系統進度,經研考會稽催後仍未改善,
          且查證屬實者,除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並得由研考會簽請
          議處。
    (二)機關標管系統相關資料未填報正確,或故意填報不實規避列管
          者,本小組或研考會得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或
          研考會簽請議處。
    (三)未依規定辦理工程開工前講習者,本小組於必要時得函文要求
          機關自行議處,或由本小組簽請議處。
    (四)懲處標準如下:
          1.承辦人:記申誡二次。
          2.承辦主管:記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