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設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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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消費有關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消費教育宣導。
(三)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四)其他協助消費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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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指派兼任之:
(一)主任一人,由本府法務局編審或消費者保護官兼任,綜理本中心
業務。
(二)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法務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受主任之指揮監
督,辦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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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依其本職異動或本中心業務需求隨
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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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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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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