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