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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現行法規)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