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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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舞員工士氣,促進廉潔政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選拔廉潔楷模一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廉潔楷模:
  (一)拒收餽贈財物: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
        益,堪為廉能正直之典範。
  (二)協助肅貪成效: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貪瀆不法案件或
        促進行政肅貪成效,對提升機關形象及保障人民權益具有重大貢
        獻。
  (三)防貪瀆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經機關予以採用,或執行
        、監督採購營繕工程業務,有效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重大績效。
  (四)端正政風工作: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著有重大
        創見,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五)其他廉潔事蹟:其他有關維護本府廉潔政風,足為廉潔表率,轉
        移政治風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報: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
        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或檢察機關調查、審理尚未結案。

五、選拔方式: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持公正、公開、寧缺勿濫原則,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推薦當年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至多三人,並
        填具推薦表(如附件),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事宜。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擔任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人事處處長、法務局局長、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組成,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前項第二款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迴避事由,
    應行迴避。

六、表揚人數每年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簽經市長核准增減之。

七、表揚方式:每年擇優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市長核定後,於本
    府市政會議或廉政會報會議中,請市長公開表揚,並頒贈獎狀、新臺
    幣五千元禮券及嘉獎二次,以資獎勵。
    本府政風處並得視情形將受獎勵表揚之人員,刊載於廉政簡訊。

八、受推薦人員之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
    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獲選廉潔楷模後如發現事蹟不實者,由本府政風處收回其獎牌及禮券
    ,並函請其服務機關撤銷原獎勵令。

九、楷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