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選拔方式: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持公正、公開、寧缺勿濫原則,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推薦當年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至多三人,並
填具推薦表(如附件),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事宜。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擔任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人事處處長、法務局局長、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組成,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前項第二款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迴避事由,
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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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方式:每年擇優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市長核定後,於本
府市政會議或廉政會報會議中,請市長公開表揚,並頒贈獎狀、新臺
幣五千元禮券及嘉獎二次,以資獎勵。
本府政風處並得視情形將受獎勵表揚之人員,刊載於廉政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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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推薦人員之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
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獲選廉潔楷模後如發現事蹟不實者,由本府政風處收回其獎牌及禮券
,並函請其服務機關撤銷原獎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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