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廉潔楷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桃園市政府府政預字第1050151401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5點、第7點、第8點;新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桃園市 政府廉潔楷模選拔暨表揚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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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九、楷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五、選拔方式: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應秉持公正、公開、寧缺勿濫原則,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推薦當年符合廉潔楷模條件人員至多三人,並
        填具推薦表(如附件),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本府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事宜。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擔任小組召集人,小組成員由人事處處長、法務局局長、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新聞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政風處處長
        組成,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
    前項第二款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迴避事由,
    應行迴避。

七、表揚方式:每年擇優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市長核定後,於本
    府市政會議或廉政會報會議中,請市長公開表揚,並頒贈獎狀、新臺
    幣五千元禮券及嘉獎二次,以資獎勵。
    本府政風處並得視情形將受獎勵表揚之人員,刊載於廉政簡訊。

八、受推薦人員之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
    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獲選廉潔楷模後如發現事蹟不實者,由本府政風處收回其獎牌及禮券
    ,並函請其服務機關撤銷原獎勵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