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