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新臺幣二百元。
街頭藝人證內容變更,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納前條之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