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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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優秀藝術家
    創作及展出,提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藝術創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均得向本中心申請展覽。

三、申請者請參考下列場地性質及展覽屬性申請,惟本中心得視展覽內容
    、場地條件及檔期狀況逕行調整:
    (一)桃園展演中心一樓展場:
          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約五百坪),展覽屬性以當
          代藝術風格之複合媒材、文創設計、數位藝術作品為主。
    (二)中壢藝術館第一、第二展覽室(單間展室一百十坪):
          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16號,每案以一間展覽室為基本單位
          (約一百十坪),展覽屬性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
          、版畫、紙雕、篆刻、編織類作品為主。
    (三)桃園光影文化館:
          位於桃園市桃園區埔新路12號(約五十四坪),展覽屬性以親
          子兒童/青少年風格之插畫、動漫、文創設計或影視相關作品
          為主,並以新銳藝術家為優先。
    (四)A8藝文中心:
          位於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8號3樓(約一百坪),展覽屬性及
          媒材不限,主題有關龜山及林口地區在地議題,展覽者以新銳
          或在地藝術家為優先。

四、申請手續:
    (一)收件日期:每年度八月受理申請,詳細日期依本中心官網公告
          為準。
    (二)收件資料:
          1.展覽申請書(附件一):請以電腦繕打方式填妥,申請聯展
            者另須繕打聯展資料表,word電子檔及用印掃描檔(用印紙
            本)皆須繳交。
          2.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附件二):用印掃描檔或用印紙本
            。
          3.展出作品圖檔或數位動態影像作品影音檔。
           (1)個展:二十張圖檔或影音檔以預計展出之作品為限。
           (2)聯展:二至十人,每人三張圖檔為限;十人以上,每人二
              張圖檔為限,至多不超過三十張;影音檔每人限二件。送
              審之圖檔或影音檔不得全為單一作者之作品。
           (3)每張圖檔請以三百萬畫素(3Megapixels或2048×1536 pi
              xels)以上之JPEG檔(副檔名為.jpg)。
           (4)數位動態影像作品影音檔,檔案格式限mov或mp4格式;聲
              音檔案限wav及mp3格式。
    (三)收件方式:
          1.線上申請:https://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
           (1)點選申請展覽活動(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館舍)詳閱申
              請說明。
           (2)點選線上申辦,並勾選「網路申請同意書」。
           (3)填寫基本資料,並上傳收件資料(詳見線上申請教學手冊
              ,上傳資料毋須紙本寄送)。
           (4)以上檔案不超過20MB。如有相關有利審查之資料(如:展
              覽成果、作品集等)建議改採紙本申請。
          2.紙本申請
           (1)檢附收件資料以及數位光碟一份,裝入B5信封,信封上請
              黏貼「展覽申請專用信封貼紙」並於截止日前郵寄至本中
              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數位光碟封面請註明展覽者(團體)姓名、展覽名稱。
           (3)如有相關有利審查之資料(如:展覽成果、作品集等)得
              一併檢附。
    (四)申請個展者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予審查,由本中心安排檔期展
          出:
          1.曾獲邀臺北市立美術館、桃園市立美術館、臺南市立美術館
            、高雄市立美術館、國立台灣美術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
            父紀念館中山國家畫廊舉行邀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2.具全國美術展、全省美展免審查資格;曾獲頒總統文化獎、
            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與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備有證明文件者。
    (五)為均衡分配本市公有展覽場地資源,使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
          獲桃園市文化局所轄任一展覽場地檔期者,本中心不再提供同
          一年度檔期。另當年度於本中心所轄任一展覽場地舉辦個展或
          聯展者,本中心不再受理其次年度之申請(學校得不在此限)
          。
    (六)資料不合規定者,請於收到本中心通知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補
          件,未補件者本中心得逕予退件。
    (七)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自行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
          封或於上班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電洽本中
          心於服務台取件。審查會議結束一個月內未取回者,送審資料
          一律由本中心全權處理。

五、審查會議:
    本中心將於收件結束後一個月內敦聘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並於審
    查會議結束後十個工作天內函知審查結果,並於本中心網站公告入選
    名單。

六、檔期安排:
    (一)經本中心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入選者,由本中心安排展出檔期、
          場地及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展出時間以二至三週為原則,本中心得視狀況調整檔期,
          展出者應配合展出及佈卸展時間。
    (三)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一個月以書面函知本中心,
          並於次年不得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
          知者,三年內不得再向本中心申請展出。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或其他非可歸究申請方之責,導致無法如期展出者得保留展
          覽資格至同一館舍下一年度檔期。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或本中心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中心
          另行通知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七、展覽須知(申請展覽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參展作品規格:
          1.作品尺寸應配合展覽空間及運送入口之高度及寬度,並以方
            便搬運為原則,展覽空間資訊請參考桃園市藝文設施管理中
            心所屬展覽空間資訊表。
          2.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並能配合展示空間。
    (二)實際參展成員需與申請書所載相符,如因故須變更成員應於展
          出前一個月以書面函知本中心,如未函知擅自更換或增加成員
          者,本中心有權停止展出,並限制三年內不得再向本中心申請
          展出。
    (三)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於現場維護作品,作品如有遺失或損
          壞,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另為維護展場秩序,本中心將依展
          覽需求安排志工巡視現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本中心無法安
          排志工,則須由展出者自行安排適當人力維護展覽現場,並配
          合展覽場館需求協助執行相關工作。
    (四)有關場地佈置、安全維護、開幕活動、宣傳事項及場地費用繳
          納等,請依本府「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覽場地使用
          管理規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