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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市藝設推字第11000 0266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刪除第8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文化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市藝設推字第10800 016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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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市藝設推字第1090 00299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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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桃市藝設推字第11000 0266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刪除第8點至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展覽申請書
附件二-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法規異動
修正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