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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