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