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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6042970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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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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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2031631號公告自105年 8月18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