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市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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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
(二)土地改良物。
(三)房屋建築及設備。
(四)機械及設備。
(五)交通及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七)有價證券。
(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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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有財產各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
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
卡欄位不敷使用時,得由管理機關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前項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
替代。
市有財產產籍應由管理機關核實登載,並由各直屬上級主管機關辦理
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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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
分類辦理;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本府轉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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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卡之財產價值,按其性質依會計制度辦理折舊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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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
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
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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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登記財產價值時,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未滿一元者,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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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
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參照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辦理。
土地類財產得以土地明細清冊代替前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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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於承攬廠商提報驗收後,管理機關內
部應自行審核、驗收、付款,並製作財產增加單,或就該工程主體製
作財產增減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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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由管理機關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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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
時,應予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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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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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管理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得申請免
核發權利書狀,其他財產權利憑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管理
機關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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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管理機關之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管理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
帳、卡、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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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管理
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
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部
分應填製「市有房屋及附著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動
產部分應填製「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
)查核表」,並檢同「財產毀損報廢單」等有關證件一式三份,函
送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俟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後,依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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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
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完成報廢者,應依核定
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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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管理機關對使用中之財產,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定期盤點一次
,必要時應實施不定期盤點,以妥善管理市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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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有財產經本府核准移撥市屬各機關學校者,撥出機關應填製「財
產撥出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
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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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註銷產籍登記方式如下:
(一)依財產減損單將單號、減損原因及核定公文書登入財產卡減損
紀錄欄。
(二)在該卡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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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奉准報廢者,其處理程序依臺中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已報廢市有財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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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財產分
類量值統計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及前一年度「財產總目錄總表」;經管
珍貴動產、不動產者,並應附具「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
「分類量值統計表」及「總目錄總表」報其直屬上級主管機關彙
送本府財政局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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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府財政局於辦理財產檢核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
應一併查核。主管及管理人員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
、帳卡、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懲處;績效優良
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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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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