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財產字第1070143939號函修正發布 第3點、第5點、第6點、第14點、第15點、第21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市有財產各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
    設置市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
    卡欄位不敷使用時,得由管理機關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前項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
    替代。
    市有財產產籍應由管理機關核實登載,並由各直屬上級主管機關辦理
    督導事項。

五、財產卡之財產價值,按其性質依會計制度辦理折舊或攤銷。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
        2.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
          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十四、管理機關之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管理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
      帳、卡、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五、市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管理
      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
      金額表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部
      分應填製「市有房屋及附著物拆除改建(報廢)查核報告表」,動
      產部分應填製「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
      )查核表」,並檢同「財產毀損報廢單」等有關證件一式三份,函
      送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俟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後,依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二十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財產分
        類量值統計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編具「財產增減表」、
        「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及前一年度「財產總目錄總表」;經管
        珍貴動產、不動產者,並應附具「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
        「分類量值統計表」及「總目錄總表」報其直屬上級主管機關彙
        送本府財政局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