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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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於原教育階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昇其學習成效,特依據特殊教
    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

三、申請時間:配合本市每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期程辦理。

四、申請流程: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齊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
        出申請: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鑑輔會審議核准證明文件影本。
        3.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
        4.該學年度輔導紀錄影本。
        5.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6.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影本。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後,應指派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下一學
        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提報學校特推會針對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
        求、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初審。
  (三)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審議時,得邀
        請學生家長、就讀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出席陳述意見。

五、審核原則:
  (一)同一學期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請假累積達三個月以上
        ,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發展狀況,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
        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二)因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
        師或相關人員評估,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更能適應未
        來學習者。
  (三)就學期間因年級、教育階段轉銜需求,鑑輔會認定延長修業年限
        有助其更能適應未來學習者。
  (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
        為原則。

六、追蹤輔導:學校於身心障礙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應視學生
    情況安排適當班級,提供各項行政支援、協助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並追蹤其學習成效。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